王敏到山西焦煤化工公司调研
(4)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授权组织概念假定权力来源是立法,但绝大多数被认为是授权组织的,同时又被承认自治地位。新法把授权组织概念转到第一章总则的第2条第2款,并肯认了若干问题解释(1999)的结果,明确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为,上述公共行政组织与其管理或服务对象之间的纠纷,一般认为不属于典型的平等主体民事争议,不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其中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行政诉讼的规范对象不仅仅是属于国家机关系列、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由官员们充斥其中的行政机关,更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使公共行政权力或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欲达此理想目标,绝非易事。旧法贡献授权组织概念之余摆出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难题,仍然留存下来。此外,上述便利主义、功能主义驱动的司法创举,毕竟始终难以摆脱被诟病篡夺立法的阴影。
可见,《行政诉讼法》在制定之初,就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可以作为被告,有效避免了法治荒地的出现。假如行政诉讼渠道也被堵塞,法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紧闭大门,司法正义应该可得的法治要求,就无法实现了。这意味着,在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及主权行使等层面,执政党及国家的领导层应有有效的政治决断权。
亨廷顿在观察变动社会中政治秩序的稳定机制时发现,如果一个社会中体制结构能够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相应变化,社会整体上就可以获得动态的稳定。[6]他认为,乡镇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四、一体多元有助于促成宏观民主与微观民主结合对于大国的治理而言,全国性、战略性事务的应对,无疑需要适度的统治集权。在当下的体制变革中,既不能一味地不变,也不宜进行体制的结构性冒险。
然而,对于大国的治理而言,一体多元的治理格局非常重要。参与式民主继承了卢梭、密尔的理论,在本质上可以被看成是对代议制民主反思和批判的产物。
但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的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参与式民主不仅仅能起到弥补代议制民主不足这一功能,还被赋予通过参与式民主促进代议制民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目标期待。在维稳的思维和策略中,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技术主要限于末端处理,而这导致了维稳成本的飙升,不仅仅消耗大量经济和社会资源,也侵蚀了国家治理的政治资源。[6]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8-76页。二是程序的合法性,政权的产生、更迭和组成、运行方式,必须得到选民以投票的方式来进行检验,统治的权力是有限的,并受到宪法法律和政治程序的约束。
比如长沙县开放型政府建设的综合治理改革、浙江温岭的参与式预算改革等等。在参与理论中,政治不仅仅限制于通常所指的全国性政府或地方政府,‘参与指在决策过程中的(平等)参加,‘政治平等指在决定决策结果方面的权力平等,对民主体系的辩护,主要在于,从参与过程中积聚的人性的结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这种稳定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体制结构的变革,将新产生的社会需求以及试图实现需求的行动吸收到体制框架之中,从而获得一种变革与稳定的平衡。
[13][美]塞缪尔·P·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多元指包括参与民主、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协商民主等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解决的是具体权力行使的妥当性问题,具有功能性特征。
通过多元做实一体,以多元之治效,补一体之治道。正如前文所及,这一制度格局在宪法层面已有规定,但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层面也未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发展。
对一切旧规章制度的仇恨在增长。三是政绩的合法性,一个得到民众支持的政权必须具有良好的政绩。在多数情况下,民众通过诉诸政治化的集体行动而进行维权,是因为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中,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受到了体制结构的挤压。作为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代表,熊彼特提出了关于当代的现实主义的民主方法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然而,片面强调代议制却很可能会压制政治的有效参与和民主的经验活力。通过不断的参与实践,民众的政治认知能力不断提升,政治行动能力获得切实发展,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感得到增强。
矛盾的高发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一个比较明显的表征。不管是在市县层面、乡镇层面还是村落自治层面,基层治理都应当注重在选举之外民主多渠道的有效政治参与和管理。
纯粹西方式的民主路径在宏观政治领域必然会遭遇到中国自身宪政体制与政治架构的严格约束。而一体正是这种统治集权的制度保障,它使宏观战略决策在获得民主化资源的同时,又能保持必要的高效。
古代的地方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基层自治色彩,对于中国古代政治体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管理体制创新需落实参与式治理在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中,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受到多方关注的热点,控制群体性事件的维稳也一度成为社会管理第一要务。
根据亨廷顿的理论,一个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政权必须具有三重合法性。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又一个里程碑。这种关系组合影响到人们对制度的合作或者冲突。它首先是一种增量改革,即以现有的政治和行政组织为基本平台,逐步拓展民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我们可以将这种反应策略称为体制调整型的反应。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放大了分配不公所带来的问题;单纯追求GDP的政绩冲动,引发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个体权利、社会福利的矛盾。它区别于代议制民主中公民只是在投票、选举中的参与。
在这一意义上,参与可以维持民主制度的运行,使制度获得一种自我维持的能力。从制度层面上讲,也是通过一体多元的民主体制格局和微观民主的实践,消除公民的权利泡沫,使民众真正参与到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之中。
[12]作为一套制度系统的公众参与,无论在宏观的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微观的地方治理上,都将发挥巨大作用。多元、多渠道的微观民主的推行,有利于将基层民众组织吸收、包容到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事务之中,通过治理技术层面上的信息开放和沟通理性,催生一个个治理细胞(可以是村、社区、乡镇乃至县域)的发育,并在此过程中提升民众的参政能力、地方性自治能力和对国家政治的理性认同程度。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即政权所代表的价值主张必须是社会成员普遍自愿认同。十七大报告指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对体制结构进行变革的敏感性和能力,即国家的制度化能力,是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针对冲击体制或者溢出结构的行为,分析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和需求,调整甚至变革体制结构,从而将原来溢出体制的行为吸收到新的体制框架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公社失败的历史背景之下,村民自治异军突起,接续了中国社会的基层治理传统。[14]参见费孝通:《中国士绅》,赵旭东、秦志杰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62-73页。
当经济的增长、观念的变革、利益的分化、阶层的重组构成社会公共生活基本的事实时,应当意识到: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最重要的事实。基于社会主义民主传统和转型国家的民主经验,中国的民主体制应当进一步落实宪法上述规定中所蕴含的一体多元的制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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